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24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三溪镇工业战略前沿区玉圣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诉人成都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