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正兴建材租赁站与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2执630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华漕正兴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华漕正兴建材租赁站与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沪0112民初174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威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4,174,057.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钱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