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2667-3号
原告***,男,彝族,1989年9月28日生,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法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下桥路财富广场A幢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88903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群、***,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欣宸虹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双创孵化基地24栋1楼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95ABXP。
法定代表人黄定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群、***,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骉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贵州陆航物流园办公楼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EEEJ57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黄定国,男,汉族,1984年12月12日生,住所地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骉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欣宸虹茂劳务有限公司、黄定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黔0115民初12667号、12667-1号、12667-2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黄定国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黄定国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黄定国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