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欣宸虹茂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9512号 原告:***,男,彝族,1989年9月28日生,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磬***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下桥路财富广场A幢1-6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欣宸虹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双创孵化基地24栋1楼0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国,职务不详。 被告:贵州骉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陆航物流园第办公楼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EEEJ57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欣宸虹茂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骉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铮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