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115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29日生,住贵州省平坝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201510192438。
被告: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国际数字产业园**(E时代)**楼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WNDJ8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35808。
第三人:**,男,苗族,1991年9月25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诉被告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6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4元,由原告**承担1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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