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市久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30财保2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顺市久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顺市久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56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顺市久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56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78元,申请人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友春
书记员  宋飘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