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10434号之二
原告: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国际数学产业园一期(E时代)9号楼写字楼1-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WNDJ8A。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享,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远,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1年9月2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已无诉讼之必要为由,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原告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侨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静
书 记 员 姜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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