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1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瑶,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志,贵州联通(关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云,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国际数字产业园一期(E时代)。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享,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远,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安顺金科澳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阳路双阳三期。
法定代表人:周灵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华,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金科澳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02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决定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爽
审 判 员 辜 贤 莉
审 判 员 黄 光 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婕
书 记 员 张颖(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