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恒泰达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财保469号
申请人:贵州恒泰达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92730337K。
法定代表人:夏双全。
委托代理人:牟启蔚、李兵,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国际数字产业园一期(E时代)9号楼写字楼1-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WNDJ8A。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
申请人贵州恒泰达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8月4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向我院出具财产保全函,并提交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009089.16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恒泰达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同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恒泰达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1×××77)4009089.16元的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贵州恒泰达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同意其缓交至该案执行时一并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泽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许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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