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淞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淞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怡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09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淞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昊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春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怡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海淞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怡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怡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沪0109民初1831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工程款15,00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09执1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戴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