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淞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怡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淞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终10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倪一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淞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昊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春兵,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怡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淞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18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怡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怡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