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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昊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6680号
原告:上海昊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春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昊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昊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昊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昊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姗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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