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兴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兴某某能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28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2月31日生,住云南省**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市兴***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工业园区新黄路(晋红高速观音山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雷兴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实龙,云南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市兴***能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申请执行的玉红劳人仲案字(2020)154-1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兴***能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申请人2013年2月至2020年5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下列情形: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本案中,***申请执行的内容存在上述情形,无法执行,应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