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民初164号
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科技路64-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磊、龙楠,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溪市兴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工业园区新黄路(晋红高速观音山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雷兴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溪市兴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4日立案。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潘妍
书记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