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兴红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市兴某某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111民初17616号 原告:**市兴***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市红塔工业园区新黄路(**高速观音山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201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市兴***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兴***能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施工合同》,承揽了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合同总工期为100日历天,合同包干总价为459,704元,付款时间、条件、方式在合同第八条作了约定,保修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9月7日进场施工,于2020年1月16日完成竣工验收。2021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352,020.08元的承兑汇票。现工程竣工验收已满2年,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3,893元及保修金13,791.12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置之不理。特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3,893元、保修金13,791.12元及自起诉之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和保修金未达到支付条款,案涉工程虽然已经完工,但至今未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办理结算,工程量不能确定,所以未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也无法确认。根据合同约定,保修金是在质保期满后30天内无息结清,而质保期是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案涉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也没有进行移交,所以质保期尚未开始计算,不应当退还原告质保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一、原告**市兴***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取得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2019年5月17日,被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列被告为发包人、甲方,列原告为承包人、乙方,协议书部分载有:“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2.工程地点:昆明市官渡区***路罗衙社区昆明恒大玖珑湾项目地内;3.工程概况:住宅9~12、14#楼住宅顶上11层的住户采用集中太阳能供热系统,在屋顶设置太阳能真空管和储热水箱,并在屋顶设置空气源热水机组作为辅助热源。其余楼层住户的生活热水采用分散供热方式(不在本次合同范围内);幼儿园顶上设置太阳能集中供热;总共5栋住宅楼242户设置集中供热;4.承包人可根据所报产品的系统进行细化设计;5.承包方式:(1)本工程为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太阳能热水工程安装承包单位,对太阳能热水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承包人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必须自行完成,不得转包或分包;(2)本工程实行包合同造价、包工程设计及施工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测试验收及完工后保修的承包方式。第二条、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所提供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天面所有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关的太阳能集热设备、空气源热泵、控制系统(含控制箱,控制箱至相应配电箱的电源线、控制箱至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水泵系统、供回水系统及相关电气控制系统等深化设计、设备采购、管道及附属配件安装、调试、维保服务;相关单位负责各自施工范围管道伸出天面,太阳能单位负责接驳;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中的设计要求逬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后的图纸应经甲方确认,乙方根据甲方确认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包括:1.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设计;2.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设备及附件、管道的供应、安装及保温;3.电气设备与已提供的配电箱、控制箱、管线、电缆的连接;4.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调试;5.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维保服务及培训;6.乙方的设计方案及施工质量,必须满足当地相关部门的节能专项验收;7.提供制作不锈钢水箱的材质证明材料及样板(供现场工程师核查及第三方认证);8.***能相关设备防雷接地焊接,防雷接地验收由主体单位整体验收……第四条、验收:1.工程预验收。单幢太阳能供热系统施工完毕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按国家、地区及相关行业的现行规范,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组织共同进行验收;2.竣工验收:本合同工程系统调试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①系统的一般检验包括:a)检查系统的组装和安装;b)检查系统部件的明显缺陷;c)检查系统控制器和控制传感器;d)检查系统防冻保护措施;e)检查系统材料的过热保护。②水质检验:系统连续运行三日后,从系统取出的热水水质应符合要求。③热性能检验:在晴好天气条件下,系统连续运行三天,每天的水温、水量均应满足系统所处季节的验收指标(满足设计方案要求)。在每天进行检验前,应将系统内的热水排净,重新注水。注:详见《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3.设备、材料到场验收: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设备到货验收,主要包括开箱的检查验收:①外观:设备有无缺陷、损伤损坏、锈蚀、受潮等现象;②随机文件:随机文件与合同要求是否相符;③数量:设备及零配件的数量是否齐全;④设备的铭牌:型号、规格、机身编号等是否与合同及随机技术文件一致;⑤做好《设备开箱检查记录》,所有参加开箱检查的有关责任人员应签字认可,作为交接资料和设备技术档案依据。经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经监理工程师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到工程上;4.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5.工程施工完毕后,**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包括竣工资料的移交验收(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执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相关的规范及程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执行。第五条、质量保修期:1.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之日起计;2.质保期内,承包人免费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每半年一次的质量巡检,及时收集设备运行情况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巡检记录报送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物业公司;3.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出现的故障**包人免费维修及免费更换非人为原因损坏的设备材料;质保期外,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定期保养、维修协议;4.质保期内,承包人接到保修电话后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了解情况,12小时内专业维修人员赶到现场予以处理,并及时采取相应有效的维修措施。若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物业公司通知承包人后24小时内,承包人仍不派人进行故障处理,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因故障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直接扣除;5.维保服务机构地址:昆明市××路××市场××号;6.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乙方需在接到甲方保修电话后4小时内派出专业维修人员到现场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保修期外维修的,乙方只收取维修事项成本费。第六条、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暂定2019年3月25日,具体以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发的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2.总工期:100日历天;3.节点工期要求:需满足发包人提供的节点计划要求,发包人根据现场条件合理安排分段及预埋等工程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现场下发的分段施工计划按时完成相关内容;4.要求配合主体工程施工,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完成本合同以外的工作为由拖延完工时间。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等天气,且已含深化审计、设备采购、安装及竣工验收合格时间;5.工程施工图出图时间:合同签订后3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施工图审核。发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书面提出施工图审核意见;承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发包人在承包人修改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承包人在发包人对施工图确认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正式施工图一式八份。第七条、合同价:1.合同包干总价459704.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玖仟柒佰肆拾元整)。合同价不含施工配合费,该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2.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计价,项目合同价格清单见附件。若合同范围内部分工程前期其他单位已施工,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时扣除,扣除方式按三方(发包方、主体或相应单位、太阳能承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太阳能清单综合单价得出合计,扣除太阳能合同价,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合同价包含完成工程承包范围的全部费用(含方案图纸设计、工程施工、系统调试、工程验收等全部内容)和风险;3.固定总价包干方式:(1)合同固定包干总价包括主材费、优化、深化设计费、验收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费、电气检测费、工程所须的各种设备材料检测费及试验费、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技术处理费、材料的卸车及保管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管理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施工区域围蔽等)、***、垃圾清运到发包人指定堆放费用、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税金、利润、工程保修费(质量保修2年,培训发包人日常设备维护及操作人员)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并考虑有经验承包人所应考虑的一切因素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主材价格在施工期内的重大调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及其他任何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包括因未通过验收需整改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等),包干总价不因上述原因而作调整;(2)合同总价包干依据:A、根据甲方最终评审意见修改后的合格方案图,并经甲、乙双方认可后作为签订合同时的最终设计图纸或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图纸’;最终施工以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或方案为准,以下简称‘施工图纸’;‘方案图纸’是确定本合同包干总价和合同附件报价表的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依据。若乙方最终提供给甲方的‘施工图纸’与‘方案图纸’有差异,则按以下原则调整:a.‘施工图纸’造价高于‘方案图纸’的,总价不予调增;b.‘施工图纸’造价低于‘方案图纸’的,按减少的工程内容及合同相应的单项价格调减合同包干总价;c.结算时,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竣工图为依据,若增加造价包干总价不予调增,减少造价则需据实核减;B、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调整原约定材料品牌及厂家,调整后材料综合单价低于合同价时,应在结算时扣减;若调整后造成涨价时(调整后材料综合单价高于合同价)在结算时不予调增;C、对于主体已施工完成部分电线管暗埋,供回水管等工程范围时,按三方(发包方、主体、承包方)复验合格后确认工程量×清单价得出合计,扣减本合同价;4.调价方法: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发包人另行委托、发包人增减工程范围造成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1)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指本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所发生的且不能在竣工图中反映的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所增减的工程签证。A、承包范围内因甲方原因发生设计变更所导致费用变化的,根据设计变更和施工图纸等资料不能直接计算出变更工程量的,或在设计变更前已发生的工程量,则必须办理工程签证;B、承包范围外、但与本工程有直接联系的,由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工程签证;C、工程的签证由甲方现场代表以及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进行签证确认(注明原因、内容及价格),签证的工程费用随工程结算款支付;D、乙方自签证内容发生之日起5天内,向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签证单和相应报价书,甲方现场代表以及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在10天内给予签证确认。乙方延期提交签证单和相应报价书的视为乙方放弃签证要求;甲方延期对签证单和相应报价书进行审核确认的,视为同意乙方的签证单和相应报价书造价;(2)委托工程。委托工程是指本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由甲方委托给乙方的工程内容。委托工程必须办理委托手续,单项累计总价超过20万元的必须另行签订合同。甲方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自工程委托发生之日起乙方需向甲方提交相应报价书和延长工期申请书,甲方对乙方的报价书和延长工期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确认;(3)变更、签证和增减工程范围费用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A、本合同附件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计费单价和计费程序计算;B、本合同附件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项自的,则参考相近项目的计费单价和计费程序计算;C、本合同附件中没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的,**、发包双方按2013年《云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并按0%下浮确定;主材费则参考施工期间《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下浮0%,若无信息价,则由双方协商,经发包人或其委托人审定后,双方达成一致,作为结算依据。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依据通用条款第25.20条对承包人进行转扣,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4)发包人或现场管理工程师根据施工配合需要,有权对区段施工工期进行适当调整。当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赶工费或其他费用;当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暂缓施工进度或停工时,承包人应及时调整人员、物料、机械配备,且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索赔窝工、怠工或其他任何损失;(5)对于设计变更、发包人仅认可由发包人总工室**确认的变更通知。对于发包人发出的联系函、技术核定单等变更资料,发包人均不作为结算依据。第八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1.按月申报进度款,每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双方确认金额的80%;即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80%,每月最多申报一期进度款;2.整个太阳能系统工程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送齐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经发包人审核完毕60天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办理结算手续,至次月10日前支付至该工程结算价的97%;3.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发包人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4.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包人开具或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后续对税率有调整的,以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最新规定为准。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款项。如发现承包人虚开、伪造、借用、盗用、擅自制造、编造发票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付款金额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产生的税费、费用全部**包人承担……第十一条、承包人责任…4.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一式六份合格竣工资料及一式两份竣工结算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书面提交初步审核意见,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的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初步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发包人自承包人补充完善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承包人逾期补充完善的,以发包人的审核意见为准……”该合同附《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造价汇总表》《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清单计价表》《主要设备材料厂家选定表》《方案图纸》等,其中附件《方案图纸》实附“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工程施工图”,相应图纸列设计单位为**市兴***能设备有限公司,并加盖有印文为“恒大地产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总工室”的签章。 二、2019年9月7日,被告及其委托监理单位审批同意“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开工。被告及其委托监理单位签署有《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证明书载工程名称为“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验收项目为“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内容、范围及数量为“9#楼、10#楼、11#楼、12#楼、14#楼及幼儿园共计安装真空管2400支;方形保温水箱6只;空气源热泵12台;循环水泵36台”。 三、2020年8月31日,被告以原告为收票人发出金额为352,020.08元、票号230673100264220200831714633526、到期日为2021年8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21年2月22日,原告将该票据背书转让予云南盛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经多轮背书后,该票据由临沂市兰山区秀发木业板材厂持有。临沂市兰山区秀发木业板材厂就该票据于2021年9月3日通过电子汇票系统提示付款。 四、原告持有《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报验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再生能源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相应报验表或验收记录载工程名称为“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工供热工程”,并有被告委托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合格”意见签署(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或2019年11月12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且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报验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再生能源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截图、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照片等为据,本院收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原告签订《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开发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住宅9-12栋、14栋及幼儿园太阳能供热工程。对于合同的履行,被告确认原告已完成施工,但抗辩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双方未办理结算,并以此为由对抗原告的价款支付及质保金返还请求。以下对双方具体诉辩意见评判如下: (1)关于案涉《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及效力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就上述合同项下太阳能供热工程而言,属机电工程分类中建筑管道工程子分类项下的室外供热管道及设备安装,在建设工程分类标准上可视为建设工程范畴。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对太阳能安装已无明确资质要求,即建设主管部门对太阳能安装不再做专业分包资质要求,且相应太阳能安装并不能当然视为依附在不动产上的不可分割物。故就案涉合同,虽表述为施工逻辑,但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进行调整。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案由调整为承揽合同纠纷,并对案涉合同按承揽合同关系进行调整。根据上述合同定性,案涉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关于工程验收问题。原告以前引《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及“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等主张其承揽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主张具体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被告对抗主张《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未具体列明竣工时间,该证明书系节能验收时形成,并非对原告承揽工程的整体验收。同时对抗主张原告提交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所列工程事项为节能工程、可再生能源工程等,与原告承揽工程无关。对此,分部工程是按工程的部位、结构形式的不同等划分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项工程。而分项工程是指根据工种、构件类别、设备类别、使用材料不同划分的工程项目,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工程的分部、分项较为复杂,原则来说,太阳能供热属分项工程,亦应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原告提交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在工程分部、分项上逻辑并不清晰,但验收合格意思是明确的。相应验收记录列分部工程为节能工程、可再生能源工程,只是从不同角度对太阳能供热工程或太阳能制安事项作分类表述,该等验收记录已明确工程名称为“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应认定系对原告承揽工程的验收。同时,原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虽无落款时间亦未载明竣工时间,但并不能否决其验收合格证明效力。基此,本院认定案涉《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根据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落款时间,原告主张工程于2020年1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属对被告有利自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案涉《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与依在案证据可认定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工程造价确定及结算问题。庭审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原告和被告是否办理过竣工结算表示不清楚。被告则主张双方未办理结算。对此,案涉《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整个太阳能系统工程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送齐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经发包人审核完毕60天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办理结算手续,至次月10日前支付至该工程结算价的97%”以及“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一式六份合格竣工资料及一式两份竣工结算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书面提交初步审核意见,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的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初步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发包人自承包人补充完善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承包人逾期补充完善的,以发包人的审核意见为准”,即对竣工结算流程有所约定。在原告未提交依据情形下,其是否向被告提交过竣工结算资料不得而知。但在施工质量合格情形下,是否办理竣工结算并不是发包人承担价款支付义务的对抗事由。案涉《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计价,项目合同价格清单见附件”“合同价包含完成工程承包范围的全部费用(含方案图纸设计、工程施工、系统调试、工程验收等全部内容)和风险”,并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发包人另行委托、发包人增减工程范围造成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的”的调价方法进行了约定。相应计价约定可认定属总价合同计价约定且清单范围内总价固定。案涉合同所附图纸为施工图纸,并不存在合同所约定“施工图纸”造价低于“方案图纸”造价而需调减情形。原告主张按合同固定总价计价,逻辑上未主张“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发包人另行委托”等调价情形,被告亦未提供推翻性依据,故对于案涉《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原告已完成施工的工程造价,应按合同包干总价459,704元计价。 (4)关于原告价款支付诉请问题。根据上述可认定工程造价,依合同有关保修金扣留比例约定,保修金应为13,791.12元(459,704元×3%)。根据上述竣工验收时间认定,并结合“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发包人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之约定,保修金返还期限应于2022年2月14日届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保修金13,791.1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按结算价97%计的价款445,912.88元,无论双方是否办理结算,均应认定履行期限已届满。针对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被告曾向原告发出金额为352,020.08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就相应汇票,原告已背书转让,现非票据权利人,故对相关票据付款及原因关系债务清偿问题,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评判。扣减相应票据金额,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诉请,本院支持93,892.8元。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就相应工程价款及保修金按LPR标准计付自起诉之日起利息未超出可判定的应付价款时间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并确定自本案诉前调解收案之日(即2023年3月28日)起计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第八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市兴***能设备有限公司《昆明恒大玖珑湾A2地块二期太阳能供热工程施工合同》项下价款93,892.8元、返还原告该合同项下保修金13,791.12元,并以上述款项合计数107,683.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被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227元退还原告**市兴***能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