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3275号之一
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项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兴,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台州市聚海大道****楼众创空间**。
法定代表人:周尧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1603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673元,由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章青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杨梦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