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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1773号
原告:三门海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19号B幢1102室(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MA2DWDGP9J。
法定代表人:朱兆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力,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9WCLY8Q。
法定代表人:周尧俊。
原告三门海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三门海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海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门海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40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三门海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惠春
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郑俊
代书记员叶咸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