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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4909号
原告:台州**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三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54236633J。
法定代表人:应彬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集聚区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9WCLY8Q。
法定代表人:周尧俊,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台州**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台州**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计844元,由台州**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鲍利英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正敏
代书记员董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