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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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6495号之一
原告: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集聚区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9WCLY8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彬,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海市昶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五加殿村11-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DWEHK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彬、第三人临海市昶辉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2元,减半收取4731元,由浙江北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洋洋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