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某某珊、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3982号 申请执行人:**珊,女,199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1603-1613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3664418F。 法定代表人:**全。 申请执行人**珊与被执行人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1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1日的工资1800.2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00.21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了结本案,其履行时间在本案立案执行之前。 本院认为,本案在立案执行前,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2023)粤0605执3982号案执行申请。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605执39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