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607执恢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那是禅城区华远东路35号五层6-12轴,组织机构代码:7536644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园大塘园A区62-1号(F2)(自编)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962649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关于原告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拓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佛三法执字第1871号。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金融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7执恢3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