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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5573号之一
原告:绍兴上虞育才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3940108L。
法定代表人:梁文锋。
被告:上海中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BH1XK。
法定代表人:朱占立。
原告绍兴上虞育才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绍兴上虞育才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上虞育才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上虞育才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绍兴上虞育才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超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杨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