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23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嘉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东路8号2幢4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利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盛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西路*****2单元2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嘉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盛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465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