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执8681号
申请执行人:***明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514-45。
法定代表人:马利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迩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梅。
被执行人: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梅。
被执行人: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景兴街**院**楼**801。
负责人:刘玉梅。
***明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阿迩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291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明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82.9168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阿迩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阿迩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为273564元,我院已扣划;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那就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其名下车牌号×××机动车我院已在京北车辆管理所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其名下无房产、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明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82.9168万元已执行27.3564万元,尚有55.560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阿迩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阿迩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阿迩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文成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