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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豪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30财保1号 申请人:陕西豪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临街(锦都名居东单元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409。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71378K。 原告陕西豪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豪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兴汉中路支行公司XXXXXXXXXXXXX1194账户内988532.7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陕西豪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豪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有可能致使将来的裁判难以执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兴汉中路支行公司账户XXXXXXXXX********内988532.7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豪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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