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5执1244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润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荟龙路****1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B0KB1K。
法定代表人:魏乐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鸿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庭园路**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15864Q。
法定代表人:张路,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润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5民初15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润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鸿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共计283038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的全部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所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于2020年8月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约谈通知书,告知其以上执行情况,并要求其3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其至今未提供。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05执124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广绪
审判员 徐 石
审判员 许文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