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3财保770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申请人:广西富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枥木综合市场店面(***所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AHDA2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富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富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5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富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支付账户,限额合计为人民币1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