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信州区龟峰南大道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部、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02民初1988号
原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办公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路世纪东方广场COB写字楼21楼,2015年7月29日宣告破产,由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日湖中心1号楼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842569465。
法定代表人:*安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州区龟峰南大道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茅家岭街道同心村龟峰南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文丽,***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185号。
负责人:*心田,信州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文丽,***和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州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信州区龟峰南大道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部、上饶市信州区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