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信州区龟峰南大道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部、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457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办公地址为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世纪东方广场COB写字楼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254341120N

诉讼代表人:陈安全,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一峰,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平,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州区龟峰南大道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茅家岭街道同心村龟峰南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文丽,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185号。

法定代表人:胡心田,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文丽,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标,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州区龟峰南大道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部、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向该院提起反诉。2019年10月22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1102民初1987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该案。

2020年7月15日,原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283元,减半收取计14641.50元,由原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450元,减半收取计15725元,由反诉原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员 房赤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斐斐

代书记员 杨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