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甬慈破字第6-30号
申请人: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9年10月24日,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邮寄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该方案已载明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人数、金额、可供分配的金额及分配的顺序、比例、方法等,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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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文源
审 判 员 李 骏
审 判 员 马红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潘玲燕
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甬慈破(预)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甬慈破字第6-1号决定书,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
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及各债权人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依法履行了管理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制作《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分配;
(二)坚持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照比例清偿。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一)分配顺序
1.第一顺序,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等优先权利的债权,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第二顺序,破产费用(注:可随时清偿);
3.第三顺序,共益债务(注:可随时清偿);
3.第四顺序,职工债权;
4.第五顺序,税收债权;
5.第六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二)分配顺序的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三、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至本分配方案出具之日(2019年9月23日),共有57户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管理人审查、债权人核查、债务人核对无异议,经慈溪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共57户(不包含职工债权),具体如下:
职工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杨永全
122,768.00
汪樱
6,000.00
李琴
5,600.00
合计
134,368.00
税收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元)
国家税务总局慈溪市税务局龙山税务所
492,326.34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税务局福明税务所
1,045,364.49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4,485.94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段塘税务所
427,559.24
1,989,736.01
普通债权
序号
债权人
债权金额
上饶市奔阳贸易有限公司
14,253,749.77
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1,153,930.33
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326,009.94
浙江泓信赢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710,331.98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20,633,494.15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9,326,659.20
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91,560.00
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521,649.77
华宏良
6,325,226.07
新余经济开发区兴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408,822.78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10,764,161.7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
38,668,469.68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667,031.69
宁波梅山保税区港区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180,149.1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1,328,225.7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18,284,544.92
宁波新蕾实业有限公司
14,026,283.30
傅璐明
12,380,000.00
宁波保税区希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3,189,000.00
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447,840.00
杭州钱鸿苏美达车业有限公司
10,305,834.35
宁波万腾建设有限公司
8,520,067.90
柳萍,刘丽丽
7,152,000.00
宁波金大地纺织有限公司
7,125,291.67
胡奇祥
5,644,000.00
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6,116,888.89
王华
5,800,000.0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5,465,546.81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5,178,603.20
郑卫龙
4,776,500.00
贺国忠
4,060,000.00
宁波市城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278,500.00
刘亚
3,000,000.00
周峰
2,330,000.00
邵瑞宝
1,431,798.00
顾福娟
1,094,400.00
慈溪市天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640,000.00
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公司
560,000.00
朱苗龙
600,000.00
宁波格尔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96,952.47
汪达,杨城
207,116.29
宁波创维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450,000.00
葛宁君
413,000.00
张凯
400,000.00
宁波市尚鑫建设有限公司
310,692.00
李建莉
305,600.00
张波
2,756,776.27
陈宏蛟
260,000.00
孙常敏(林培国)
100,000.00
宁波荣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100,000.00
舟山晋平水产冷藏有限公司
60,000.00
王志良
50,000.00
宁波江东江南美景大酒店有限公司
6,347.00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808,784.00
上饶市广通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69,872.40
上饶市奔阳贸易有限公司
3,453,598.45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税务局福明税务所
446,971.07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10,700.38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段塘税务所
199,628.54
戴信均/陈跃
8,746,682.00
合计
367,819,291.98
注:本分配方案确定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无权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不列入参与债权分配和债权预留的范围。在再次分配之前申报并确认的,有权与本次分配未清偿部分一并参与追加分配。
四、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
截至本分配方案出具之日,兴旺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4,593,790.66元。
五、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的分配
1.优先于抵押权人清偿的税款债权明细如下: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税务局福明税务所
266,901.57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050.83
合计
286,952.40
2.扣除评估费用、优先税款等费用,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人可分配金额合计为62,364,220.39元,已清偿金额58,792,416.00元(不包含抵押物抵债金额),剩余优先债权未分配金额为3,571,804.39元。
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人合计债权金额为174,629,126.38元,扣除可分配金额62,364,220.39元,抵押物抵债金额26,304,688.00元,剩余转普通债权金额为85,960,217.99元。具体明细如下表所示:?
注:上饶市奔阳贸易有限公司本次暂不分配。?
六、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金额及分配
1.管理人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报酬方案》。
基本报酬,按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收取,具体如下:
A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照12%以下计算;
B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10%以下计算;
C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8%以下计算;
D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照6%以下计算;
E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照3%以下计算;
F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照1%以下计算;
G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以下计算。
对担保财产管理的报酬,收取的报酬比例由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依法协商确定。
管理人报酬由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核后最终确定。
收取时间,根据《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管理人将按照工作进度,在债权人受偿债权时同步收取。
截止目前,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4,593,790.66元,预留破产财产500,000.00元,本次分配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4,093,790.66元。
根据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破字第6-4号通知书,本次分配管理可收取的报酬为434,000.00元。
2.截至本分配方案出具之日,除管理人报酬外,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备注
诉讼费
255,298.00
管理人从破产财
产中随时支付
律师费
235,000.00
差旅费
44,490.70
公告费
9,616.60
快递费
4,091.00
办公费
2,834.90
手续费
1,405.81
劳务维修费
1,270.00
鉴定费
50,000.00
合计
604,007.01
上述破产费用为604,007.01元,由管理人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支付,不在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中。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本次分配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4,093,790.66元,扣减管理人报酬434,000.00元,本次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3,659,790.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顺序进行清偿。各顺序债权清偿金额与比例分别为:
1.职工债权,截至本分配方案出具之日,确认职工债权共计134,368.00元。
税收债权,截至本分配方案出具之日,税收债权共计1,989,736.01元。
3.普通破产债权,截至本分配方案出具之日,有权参加本次分配的普通破产债权金额为367,819,291.98元;本次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3,659,790.66元,扣除职工债权134,368.00元、税收债权1,989,736.01元;本次可分配普通债权的金额为1,535,686.65元,清偿比例为0.42%。具体详见附件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清偿分配明细表。
七、本次分配实施办法
本次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为债权人本人银行账户),实施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本人直接领取,要求实施转账支付的债权务必向管理人提供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八、后续分配问题处理
(一)后续破产财产处置所得货币资金用于二次及以后的债权分配。第一次分配后新发生或新发现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欠缴税费、职工报酬(如有)将在二次及以后分配中优先清偿,剩余部分继续用于未清偿普通债权的按比例分配。
(二)后续再次分配的特别说明
1.?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追加分配执行之前补充申报债权的,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前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追加分配不再另行组织债权人会议审议,直接由管理人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书面报告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其认可后实施。
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清偿分配明细表
注:上饶市奔阳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广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本次暂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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