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3民初266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平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丽,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忠,广西桂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龙山镇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254341120N。
法定代表人:朱海伦,总经理。
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46953Q。
法定代表人:邹兆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贵,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平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铝城大道金山嘉源旁环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3008000312U。
负责人:梁振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仁剑,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果鑫铝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铝城大道东段龙景世家1栋25层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747950338P。
法定代表人:叶正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承,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玲,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奔虹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2号翰林雅筑9栋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43260E。
法定代表人:陈泉军,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平果鑫铝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奔虹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平果鑫铝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奔虹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的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蓝必干
审 判 员 马海棠
人民陪审员 黄晓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