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7404号 原告: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中企联招待所501-5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5967号裁决书。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的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3)京0108民初288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与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我院受理***的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3)京0108民初2887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0108民初288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 琰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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