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370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中企联招待所501-5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理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于**调解,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理工大学的起诉。北京理工大学于2022年8月4日申请撤回对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理工大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理工大学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