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2246号 原告: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中企联招待所501-5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职工。 原告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扶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以下简称旧宫中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旧宫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旧宫中学支付建扶公司监理费183 000元;2.判令旧宫中学支付建扶公司违约金,以183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83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上述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旧宫中学承担。事实和理由:建扶公司与旧宫中学于2013年8月2日签署《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其中约定:旧宫中学委托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就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1#教学楼等六项(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进行监理,工程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程规模:10148.84平方米;总投资:5983.73万元;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监理费108.9万元。后建扶公司、旧宫中学于2014年9月3日签署《补充监理合同》,就1#教学楼等6项(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项目增加叁项委托监理事宜签署,增加了原委托监理合同中未包括的叁项配套内容,具体为本项目的配套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电力工程(***路线改迁工程);本项目的配套大兴区旧宫中学配电室低压电缆供电工程;本项目的配套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操场修复工程继续委托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理。以上叁项配套工程的监理费用计算及支付待本项工程竣工后将此叁工程的结算工程造价并入本项工程的最终施工结算价,按照主合同的监理费结算计算原则进行计算,在大兴区旧宫中学支付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尾款时一并支付。此后,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履行,但旧宫中学仅支付了监理费113.16万元,尚有监理费183 000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构成违约。为维护建扶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故诉至贵院。 旧宫中学辩称,不同意诉讼请求,主要原因是目前不太清楚具体细节情况,根据询问之前办事人员,反馈信息是根据已经审计的合同和发票及结算书对建扶公司的款项已经付款完毕。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日,委托人旧宫中学与监理人建扶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工程名称:1#教学楼等6项(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程规模: 10 148.84平方米,总资:5983.73万元(其中工程概算:4442.69万元)。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规定,第四十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按照合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五十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专用条件规定,第四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监理费:108.9万元,监理费结算总额计算方法:以本工程施工结算价为计费额,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文件计算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监理费结算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系数(1.0)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x高程调整系数(1.0)。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x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无。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无。第四十一条滞纳金标准为:无。第四十二条双方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无汇率计付。第四十六条奖励办法:无。第五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4年9月3日双方签订《1#教学楼等6项(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补充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1#教学楼等6项(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项目增加叁项委托监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随着本项工程的进展,增加了原委托监理合同中未包括的叁项配套内容,具体为本项目的配套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电力工程(***路线路改迁工程),本项目的配套大兴区旧宫中学配压电缆供电工程,本项目的配套大兴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操场修复,现甲方将此叁项配套工程继续委托乙方进行监理。二、以上叁项配套工程的监理费用计算及支付待本项工程竣工后将此叁项配套工程的结算工程造价并入本项工程的最终施工结算价,按照主合同的监理费结算计算原则进行计算,在甲方支付乙方尾款时一并支付。三、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其它责、权、利按主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结算审核表》显示1#教学楼等6项工程建议结算控制金额为44 379 022.18元,变配电工程建议结算控制金额为4 860 145.48元,操场修复工程建议结算控制金额为3 560 462.06元,电力工程建议结算控制金额为2510 558.08元,二期工程建议结算控制金额为34 123 312.97元,1#教学楼等六项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议结算控制金额为1131600元,二期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议结算控制金额为869 000元。 经询问,涉案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双方于2020年5月进行结算,双方对二期工程建设监理费无异议,双方均认可建扶公司对1#教学楼等6项工程、变配电工程、操场修复工程、电力工程进行了监理,旧宫中学认为1#教学楼等六项工程建设监理费包括上述工程监理费用,建扶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建扶公司与旧宫中学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善意、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因旧宫中学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本院对该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本案争议焦点为旧宫中学是否支付了变配电工程、操场修复工程、电力工程的监理费用。根据合同可知,双方签订合同后确定监理费为1 089 000元,该费用中不含有变配电工程、操场修复工程、电力工程的监理费用,旧宫中学支付1#教学楼等六项工程建设监理费1 131 600元,旧宫中学无法说明其多支付的42 600元的付款项目,故本院认为该款项为1#教学楼等6项工程建设监理费多付款项目。依据主合同监理费结算计算原则,该费用合计应为1 314 600元。因双方协议1#教学楼等6项工程建设监理费为1 089 000元,故计算方式应为:1314600-1089000-42600=183000元。建扶公司所主张违约金实质为旧宫中学未按期支付监理费用的滞纳金,因合同中对于滞纳金明确约定为无,故对于建扶公司对于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监理费183 000元; 二、驳回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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