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与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7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中企联招待所501-5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以下简称旧宫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扶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旧宫中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月,被上诉人建扶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旧宫中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建扶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建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三项配套工程的监理费已并入“1#教学楼等6项工程”一起结算并全部支付。2.《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结算审核表》是对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全部费用的整体结算审核,包括诉争三项配套工程在内的监理费总计1 131 600元,我单位是按照审核后的费用与各方进行结算支付,不存在一审法院所谓的多支付42 600元的情况。3.一审法院认为1#教学楼等六项工程和涉案三项工程监理费应为1 314 600元,但并未释明计算依据,存在程序瑕疵。 建扶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旧宫中学的上诉请求。我公司就诉讼请求的计算标准,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提交了相关依据,释明了计算方法。旧宫中学认为涉案三项配套工程的监理费已并入“1#教学楼等6项工程”一起结算并全部支付的主张错误。 建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旧宫中学支付建扶公司监理费183 000元;2.判令旧宫中学支付建扶公司违约金,以183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83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上述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旧宫中学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2日,委托人旧宫中学与监理人建扶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工程名称:1#教学楼等6项(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程规模: 10 148.84平方米,总资:5983.73万元(其中工程概算:4442.69万元)。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规定,第四十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五十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专用条件规定,第四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监理费:108.9万元,监理费结算总额计算方法:以本工程施工结算价为计费额,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文件计算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监理费结算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系数(1.0)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x高程调整系数(1.0)。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x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无。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无。第四十一条滞纳金标准为:无。第四十二条双方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无汇率计付。第四十六条奖励办法:无。第五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4年9月3日双方签订《1#教学楼等6项(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补充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1#教学楼等6项(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项目增加叁项委托监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随着本项工程的进展,增加了原委托监理合同中未包括的叁项配套内容,具体为本项目的配套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电力工程(***路线路改迁工程),本项目的配套大兴区旧宫中学配压电缆供电工程,本项目的配套大兴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操场修复,现甲方将此叁项配套工程继续委托乙方进行监理。二、以上叁项配套工程的监理费用计算及支付待本项工程竣工后将此叁项配套工程的结算工程造价并入本项工程的最终施工结算价,按照主合同的监理费结算计算原则进行计算,在甲方支付乙方尾款时一并支付。三、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其它责、权、利按主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结算审核表》显示1#教学楼等6项工程建议结算控制金额为44 379 022.18元,变配电工程建议结算控制金额为4 860 145.48元,操场修复工程建议结算控制金额为3 560 462.06元,电力工程建议结算控制金额为2 510 558.08元,二期工程建议结算控制金额为 34 123 312.97元,1#教学楼等六项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议结算控制金额为1 131 600元,二期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议结算控制金额为869 000元。 经询问,涉案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双方对二期工程建设监理费无异议,均认可建扶公司对1#教学楼等6项工程、变配电工程、操场修复工程、电力工程进行了监理,旧宫中学认为1#教学楼等六项工程建设监理费包括上述工程监理费用,建扶公司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建扶公司与旧宫中学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善意、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因旧宫中学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对该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案件争议焦点为旧宫中学是否支付了变配电工程、操场修复工程、电力工程的监理费用。根据合同可知,双方签订合同后确定监理费为1 089 000元,该费用中不含有变配电工程、操场修复工程、电力工程的监理费用,旧宫中学支付1#教学楼等六项工程建设监理费1 131 600元,旧宫中学无法说明其多支付的42 600元的付款项目,故认为该款项为1#教学楼等6项工程建设监理费多付款项目。依据主合同监理费结算计算原则,该费用合计应为1 314 600元。因双方协议1#教学楼等6项工程建设监理费为1 089 000元,故计算方式应为:1314600-1089000-42600=183000元。建扶公司所主张违约金实质为旧宫中学未按期支付监理费用的滞纳金,因合同中对于滞纳金明确约定为无,故对于建扶公司有关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监理费 183 000元;二、驳回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旧宫中学围绕其上诉请求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旧宫中学应否再行支付建扶公司183 000元监理费的问题,就此本院分述如下:首先,双方先后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教学楼等6项(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补充监理合同》合法有效,补充监理合同明确约定“本项工程竣工后将此叁项配套工程的结算工程造价并入本项工程的最终施工结算价,按照主合同的监理费结算计算原则进行计算”,显然,旧宫中学需支付的监理费应当以1#教学楼等6项、三项配套工程两部分的结算价为基础,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结算计算原则进行计算,建扶公司提交了计算依据,释明了上述两部分工程监理费的计算方法,该计算方法与1#教学楼等6项工程监理费及二期工程监理费确定的数额能够相互印证,故一审法院经核算对建扶公司主张的183 000元监理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妥。旧宫中学虽不予认可上述金额,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计算方法存在错误。其次,旧宫中学依据《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改扩建工程结算审核表》,主张涉案三项配套工程的监理费用已并入1#教学楼等6项工程一起结算并全部支付完毕,但该审核表来自于审计局,并非形成于旧宫中学与建扶公司之间,不具有结算或者证明双方之间不再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之效力,旧宫中学坚持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约定的监理费计算方法,判决旧宫中学再行支付建扶公司183 000元监理费,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旧宫中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中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二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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