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135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中企联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理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理工大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处理;
二、本案按北京理工大学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