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135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中企联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理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理工大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处理; 二、本案按北京理工大学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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