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财保661号
申请人: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中企联招待所501-5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2号楼9层3**901。
法定代表人:**。
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华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DM201911010000001632,保险金额3200000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保单上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