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321民初4971号
原告: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中企联招待所50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33590X。
法定代表人:于希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1003044420L。
法定代表人:耿建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玉发,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扶监理公司)与被告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怀远建设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建扶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怀远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玉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建扶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193366.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8月16日起至付清监理服务费止,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怀远县城市规划展示馆、怀远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工程监理项目,签约酬金1287440元(最终监理服务费=合同监理范围内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中标费率(中标费率为1.8392%))。委托人在工程竣工结算后1个月内付至监理服务费的95%,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清全部监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全过程监理,2017年11月24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向被告申请监理费,被告迟迟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现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怀远建设局辩称,原告要求的监理费中监理项目并不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围内。2.被告已经按照通用的中标费率(0.47%)支付给原告监理费。3.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土建的监理合同,而原告要求的绿化的监理费用,并不在双方签订的合同范围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怀远建设局、怀远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与北京建扶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怀远县城市规划展览馆、怀远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工程监理项目。工程地点为怀远县新城区禹都大道北侧、启**南侧、富民路东侧。工程规模为怀远县城市规划展览馆面积9650平方米、怀远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工程5857平方米。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费暂定怀远县城市规划展览馆4000万元、怀远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工程3000万元。签约酬金暂定1287440元(最终监理服务费=合同监理范围内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中标费率(中标费率为1.8392%))。监理期限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合同专用部分约定监理范围为怀远县城市规划展览馆和怀远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工程施工全部工程监理,包括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装饰及布展工程、信息化建设以及附属工程等全部工程竣工合格为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同时约定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为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付款方式为委托人在工程竣工结算后1个月内付至监理服务费的95%,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清全部监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全过程监理。在合同履行工程中,怀远县城市规划展览馆、怀远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工程(命名为屾河公园)纳入城市生态园林景观(一期)PPP项启动,原两馆工程的中标监理单位由北京建扶监理公司继续担任现场工程监理职责,此部分监理中标费率为1.8392%。2017年11月24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7月16日,该涉案工程经怀远县审计局审计最终工款24944642.9元(7126663.09+15196009.24+2621969.67),怀远建设局应支付北京建扶监理公司监理费用458781.87元(24944642.9×中标费率1.8392%),已付253170.02元。按照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后1个月内付至监理服务费的95%,怀远建设局应付182672.76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法有效。北京建扶监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2017年11月24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7月16日,经怀远县审计局审计最终工程24944642.9元。怀远建设局应按约支付监理费用,故北京建扶监理公司要求怀远建设局支付工程监理服务费182672.76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16日起至付清监理服务费止,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怀远建设局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服务费182672.76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16日起至付清监理服务费止,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4元,减半收取计2277元,由被告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977元,被告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