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强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强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053号
原告:广东中强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1号之二唐盛国际商业中心B区西塔二层2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0508345R。
法定代表人:刘敏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十五、十六、十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23953C。
法定代表人:伏拥军。
原告广东中强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中强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强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强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5元(原告广东中强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强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自梁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