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3民初255号
原告:浙江汇和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赵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周海燕,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顺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3单元523室。
法定代表人:李衡仙。
被告:***,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和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顺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汇和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顺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汇和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汇和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顺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汇和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楼芝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