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15执8970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36618719T,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南段1号。
法定代表人:袁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贵水清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HMW1155,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松山路智慧龙城商业广场5栋2层2-1B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EDH9M5N,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开磷城21、22层)。
法定代表人:张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中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7YWY6F,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甘河村黔中大道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1号楼1单元8层4号、8层5号。
法定代表人:张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70581331L,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温泉旅游城未来方舟A组团(接待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强制执行完毕,执行案款2123587.89元,已经履行完毕该案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115执897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