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执3588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物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中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安新区马场镇甘河村黔中大道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1号楼1单元8层4号、8层5号。
法定代表人:张汞,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21)贵仲裁字第0613号裁决书,依法受理了中铁五局物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中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该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执35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