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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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4012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临安区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帝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石镜街1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82139320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帝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