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帝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华策建材经营部、杭州帝驿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12民初338号 原告:杭州临安华策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国瑞中心北区(北幢5-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5MA2KE8GM9D。 经营者:徐煜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帝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石镜街1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8213932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第三人:**,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杭州临安华策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华策经营部)为与被告杭州帝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驿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诉前登记。后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策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帝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经被告帝驿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6日追加**为第三人并于2023年4月2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策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帝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策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后确认):1.要求解除原告与帝驿公司签订的《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帝驿公司立即支付至2022年10月31日止的租金及其他杂费962910.1元,违约金161795.2元,共计1124705.3元(具体见清单);3.要求被告帝驿公司支付本金962910元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违约金(按日息万分之五标准计算);4.要求被告帝驿公司归还钢管6465.1米,十字扣件13249只,直接扣件1138只,架子246只,若不能归还的按钢管18元每米,十字扣件6.5元每只,直接扣件7元每只,架子100元每只,总价226026.3元赔偿(已扣减多还转向扣件1290只,每只7元计9030元)并支付2022年11月1日起至赔偿日止的材料占用费81880.6元(暂从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21日止,此后钢管按每天每米0.01333元计算,十字扣件、直接扣件按每天每只0.01元,每吨按800只计,架子按每天每只1元计算止实际归还之日);5.要求被告帝驿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元;6.要求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日,被告帝驿公司(乙方)因年产1000吨高档眉茶生产线建设、年产20万套金属餐椅建设项目需要,与原告(甲方)签订《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钢管、扣件及其他设备租赁给被告,租赁时间自2020年6月开始,租金计算以乙方租赁甲方的各种租赁物名称、规格及数量按甲方仓库发(收)货单为准。乙方需在次月起5日内支付结清上月租金及其他费用。乙方逾期付款,每天按拖欠总金额(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月利率3%偿付违约金,连续三个月不支付各项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在原单价的基础上提高10%的租金,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有权收回租赁财产,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时,遵循先支付违约金,其他费用、租金,最后赔偿款的先后顺序。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费,其他费用及租赁财产损坏、遗失等赔偿款时,由担保人、代理人和签收单据人(包括承租方核对人和承租方代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为实现债权人权利、律师费、诉讼***全费等费用均由乙方及担保人、代理人承担。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甲方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作为合同担保人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扣件及附件,截止起诉,被告仍欠原告租金、杂费及违约金未付,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 被告帝驿公司辩称:1.帝驿公司作为厂房建设项目的总包单位,涉及向原告或原告关联企业租赁钢管的项目有五个,其中本案中有两个项目即九洲茶厂和森苑餐椅项目,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其他项目是钱王万家、良品铺子、粮食商铺。五个项目中钱王万家、良品铺子和本案两个项目都是分包给案外人**施工,包工方式为包工包料。正常操作流程是**对外签租赁合同,为了结算方便,帝驿公司与原告包括原告的关联企业签订租赁合同,**作为帝驿公司担保人、代理人。我们将支付给**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租金给原告。2.合同实际履约人是**,租赁的扣件、数量,**本人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原告没有把**作为被告,据我们了解,原告和**关系也比较好,我们也有合理怀疑,可能和原告之间资金结算存在问题,希望法庭追加**为第三人。3.合同是原告方提供,实际履约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来,特别是按月对账、次月5日结清上月租金和租费的约定。4.在2021年底2022年初,我们和对方对账,确认前期我们付了160万,后面原告又开了100万发票过来了,另案两个项目是20万元,本案两个项目是80万元,所以我们始终认可本案中两个项目还欠原告80万,我们也同意根据实际结算的时间开始按照银行利息支付,但是不同意先扣违约金,再计算租金的方法,而且违约金标准也是相当高的,希望法庭予以调整;5.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在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原告在第一次开庭辩论终结后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2019年或2020年,我认识**,**承包帝驿公司外架施工项目,**把原告叫来商量租赁的事情。**不是公司股东,具体履行合同的人是**。去年四月份的时候,大家商量过该案款项支付的问题。 第三人**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华策经营部提供的证据一,被告帝驿公司对《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部分内容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系**在履行,且实际履约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按月对账、次月5日结清上月租金和租费的约定。另,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版本,约定的费用名目较多且费用不合理,对先支付违约金再扣本金的顺序约定不符合常理,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作为担保人,***与原告及**均是朋友,不存在偏袒一方的情况,双方应按照去年4月份商量好的金额来确认付款,其愿意帮助原告共同催讨上次商量好的付款金额。本院经审核,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对华策经营部提供的证据二,被告帝驿公司对租费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需要**来出庭核实。本案涉及的九洲茶厂和森苑餐椅项目,森苑餐椅项目撤场的时间是2021年10月,九洲茶厂项目撤场的时间是2021年11月,原告的清单中租金计算到2022年,与事实不符。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清单系合同约定的指定人员**签字确认,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对华策经营部提供的证据三,被告帝驿公司对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实际结算尚欠费用为800000元,800000元对应的律师费被告方认可,其他律师费不予认可。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对帝驿公司提供的证据一,原告华策经营部对用款申请单真实性无法确认,单据对应的主体是杭州富阳涌恒五金加工厂,与原告主体不一致且合同均是独立签订。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载明的收款单位为杭州富阳涌恒五金加工厂,非本案原告,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评析。 对帝驿公司提供的证据二、三,原告华策经营部对网银电子回单及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已付款已开票金额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付款凭证中涉及其他案件的付款,与本案无关,本案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无法达到被告帝驿公司的证明目的。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华策经营部对结算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和**之间的事情与原告无关,结算的内容也与本案无关。帝驿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该份单据可以证明**是承包外架工程,结算单中涉及的项目总造价为316万元,也能侧面证明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另案主张费用金额是不合理的。该份证据还说明真正施工履行合同的是**,我方追加第三人**是合理的。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被告帝驿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结算凭证与本案无关联,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评析。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日,华策经营部(出租单位、甲方)与帝驿公司(承租单位、乙方)签订《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品种、数量、租赁时间、租赁价格及押金价的标准:(1)租赁品种:钢管、扣件及其它租赁设备。(2)租赁数量:以发货清单为准。(3)租赁时间:2021年6月开始。(4)钢管租用价格:钢管租赁价格为每天·每米0.01333元,每吨按照250米计算;扣件租用价格:每天·每只0.01元,每吨按800只计算;套管(**分、壹拾公分、壹拾**分、贰拾公分、贰拾**分、叁拾公分、肆拾公分等)租用价格每天·每支0.01元,每吨按800支计算;顶托租用价格:每天·每支0.055元,每吨按200支计算;工字钢,槽钢租用价格:每天·每米0.12元,每吨按40米计算。以上单价含税,由甲方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二条:……如有遗失或损坏可参考以下价格赔偿(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本合同约定的同质量的租赁物实物或按照赔偿之时同质量租赁物的市场价格赔偿),具体如下:1.遗失、损坏赔偿:钢管每米18元,国标shMSH升峰字号十字扣件每只8.5元(其中转向扣件和直接扣件9.5元);普通十字扣件每只6.5元(其中转向扣件和直接扣件7元);**分套管每支4元,壹拾公分接套管每支5元,壹拾**分接套管每支5.5元,贰拾公分接套管每支6元,贰拾**分接套管每支6.5元,叁拾公分接套管每支7元,肆拾公分接套管每支8元;**公分顶托每支16元;工字钢,槽钢每米100元……2.其他费用:……乙方向甲方租用打包钢管的铁架子自租用之日起10日内免费使用,超过10日每天每只租金1元,遗失或损坏每只赔偿100元……第三条租期计算及租金结算:1、乙方租赁各种租赁物名称、规格及数量,按甲方仓库发(收)货单为准,租金从租用当日起算至归还之日(含租用之日和归还之日)止,租费及其他费用在每月底对帐,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对账单后三日内未核对并确认数量及租金等所有费用,则视为认可甲方提供的对账单载明的内容(甲方送达账单的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快递,传真,微信等),次月起5日内结清上月租金及其他费用,租赁财产全部归还后,无论乙方工程款或工资款,发包方付款的多少,乙方必须在一星期内结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赔偿、装卸、运输等费用),延期作为乙方违约。2、乙方逾期付款,乙方须支付以每月尚欠总金额(租金及其他费用)为基数自违约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违约金;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及其他费用累计达到叁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在本合同第一条第(4)点约定的原租用价格的基础上提高10%计算未归还部分的租赁物租金,并且待乙方归还租赁物时,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有权收回租赁财产,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各项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时,遵循先支付违约金,其他费用,租金,最后赔偿款的先后顺序。第四条:1、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费,其他费用及租赁财产损坏、遗失等赔偿款时,由担保人,代理人和签收单据人(包括承租方核对人和承租方代表)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且为实现债权人权利,律师费,诉讼***全费等费用均由乙方及担保人,代理人承担。乙方违约由担保人,代理人和单据签收人(包括承租方核对人和承租方代表)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的保证法律效力不因主合同无效而丧失。2、乙方指定下列人员**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号码:XXX为代理人履行本合同(包括签发收发货单,对账,付款,签订协议,确认书以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务),该代理人的行为即为乙方的行为。***与**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 另查明,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租金实际起算日期内)租费清单载明:钢管架子250只,盘扣架子4支,租赁天数51,日租金1元,合计金额为12546元。2022年10月租费清单载明:钢管6465.1米,十字扣件13249只,直接扣件1138只,租赁天数31天,日合计金额为6731.6元。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的清单载明租金及杂费总金额为962910.1元。上述清单均由**签字确认。2021年12月29日,原告华策经营部向被告帝驿公司开具金额为800000元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约履行租赁合同,向被告提供租赁物,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租金及其他费用总金额为962910.1元,有原告提交证据租赁合同、租费单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于合同中约定被告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累计达到叁个月时,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故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及时支付租金等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租金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返还未归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调整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来主张标准过高,本院酌情按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LPR)四倍即年利率14.6%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此后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为129801.42元,对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主张案涉债权委***代理诉讼,有合同约定且原告提交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发票为凭,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被告帝驿公司提出双方对账确认尚欠租金800000元的抗辩意见,被告帝驿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杭州临安华策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杭州帝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的《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2、被告杭州帝驿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临安华策建材经营部租金及其他杂费962910.1元,违约金129801.42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4.6%的标准继续计算),暂合计1092711.52元; 3、被告杭州帝驿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临安华策建材经营部租赁物:1.钢管6465.1米,2.十字扣件13249只,3.直接扣件1138只,4.架子246只;如不能归还则按照如下标准赔偿:钢管6465.1米×18元/米=116371.8元,2.十字扣件13249只×6.5元/只=86118.5元,3.直接扣件1138只×7元/只=7966元,4.架子246只×100元/只=24600元,合计235056.3元,扣除被告杭州帝驿建设有限公司多返还的扣减款项1290只×7元/只=9030元,尚需支付226026.3元;2022年11月1日起至上述租赁物实际归还或赔偿款支付之日止的材料占用费,暂从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21日止为81880.6元,此后钢管按每米每天0.01333元、十字扣件和直接扣件按每只每天0.01元,每吨按800只计、架子按每只每天1元标准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或赔偿款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杭州帝驿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临安华策建材经营部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 五、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款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杭州临安华策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杭州帝驿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34元,减半收取91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117元,由原告杭州临安华策建材经营部负担302元,被告杭州帝驿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815元。 原告杭州临安华策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帝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小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执行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