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

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浙江彭公竹制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10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九州大夏702室。

法定代表人:贺斌。

被执行人浙江***制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彭公村板石1-1号。

法定代表人:喻凤祥。

申请执行人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浙江***制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依据本院(2019)浙0110民初171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制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酬金57412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71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制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制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20)浙0110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浙江***制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截止2020年6月16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制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了罚款决定。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月祥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苏志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抒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