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

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合心组1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4、5、6、7栋N**30层302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7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2月3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6月26日、2021年7月30日,本院四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牌照号为湘AH××××车辆一台。该车辆本院以(2020)湘0121执1247号首执案件办理了查封手续,且已经向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出了协查函。但该车辆目前暂无法实际控制,导致无法进行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但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本院无法办理扣划手续。2021年2月7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2021年2月8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2021年2月8日,本院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记录。 2021年5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4、5、6、7栋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已经无经营活动,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2月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欠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已经查封的车辆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