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

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111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原湖南**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合兴组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9ULF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4、5、7栋N**30层3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276NX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湘0121民初1117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申请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飞牛标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微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