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凌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1374号
申请人:广东凌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椰林路9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099158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0604737558199U。
负责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广东凌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凌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75320.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凌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75320.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