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凌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凌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144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115单号23楼A、B、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凌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椰林路9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0991587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民委员会,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0604737558199U。 负责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凌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凌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841483.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凌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841483.94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