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执39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920447400。
法定代表人:毕京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鑫茂齐鲁科技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DDDM2N。
法定代表人:张会利,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5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监理费14732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车管、房管、证券、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除银行有较少余额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消费,本院已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财产查询反馈表和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兴
审判员 袭联祥
审判员 齐 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执行员 张 勇
书记员 杨 彬